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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3-09-27

1.申请者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研究课题(见http://ussl.iccas.ac.cn)。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开放基金支持。

2.申请者应根据申请课题研究方向选择实验室某一研究组作为合作单位。申请者和课题组双方协商制定研究计划,安排实验时间,管理开放基金以及发表论文等事宜。

3.开放基金一般仅在本实验室内使用,主要支付:

(1) 与本课题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仪器使用费、材料、一般化学药品(不包括购置小型仪器和用于有机合成等费用)。

(2) 与本课题有关的论文发表费。

(3) 外地来京人员旅差费和生活补助费,(不包括参加学术会议费用),费用不得超过资助额8%。

(4) 10%管理费。

4.开放基金资助期限为1-3年。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填写“科研课题工作进度表”,并提交学术论文或工作报告。经实验室学委会评审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资助金额。

5.研究课题取得预期结果或完成计划内容,可视为课题完成。课题负责人需填报“课题终止表”,认真做好基金结算,科技归档等工作。

6.学术论文和成果必须注明得到本实验室资助。论文送出前应交本室予印本一份,发表后送抽印本三份。

7.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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